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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年03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资助体系,规范学生费用减免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费用减免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资助措施。所有政策性减免资助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并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中、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费用减免的经费由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取,用于为受助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
第五条学生费用减免资助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确保政策公开,确保减免资格审查严格透明,审查结果面向全体学生公示;
(二)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学生实际需要,做到“应减尽减”,也要充分考虑各类、各级奖助学金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过度资助;
(三)坚持应缴尽缴、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积极鼓励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获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方式解决在校期间费用;严格执行减免的标准和条件,积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努力通过各种勤工助学和奖学金金莎9001zz以诚为本,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努力学习去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章 减免的条件与额度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五)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
(六)积极申请办理助学贷款,踊跃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生费用减免资助。
(一)父母双亡、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事实孤儿”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父母双方重病或残障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家庭生活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三)学生本人因罹患重大疾病、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学生;
(五)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优抚家庭学生等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费用减免资助额度分五个等级:
一等:减免学生在籍在校期间的全部学费、住宿费(教材、职业劳动服装、体检等费用由学校协调供应商资助);
二等:减免学生在籍在校期间的全部学费(教材、职业劳动服装、体检等费用由学校协调供应商资助);
三等:减免学生在籍在校当年学费、住宿费;
四等:减免学生在籍在校当年学费;
五等:减免学生在籍在校当年学费的50%。
第九条学生费用减免资助具体金额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家庭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最高减免资助总额度不能超过该生在籍在校期间应缴纳费用的总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减免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处于调查期间或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三)学习不努力,经常迟到、早退、旷课,修读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的以及正在办理退学手续者;
(五)无故拖欠或未按规定缴清应缴费用余额者;
(六)人生态度消极,不愿意参与公益服务和班集体活动者;
(七)生活挥霍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造成不良影响者;
(八)故意隐瞒实情,重复接受其他各类学费专项资助金莎9001zz以诚为本且超过实际负担应缴费用总额者;
(九)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十)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学生费用减免资助情况者。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应优先考虑。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学年办理,老生在每年五月份办理,新生在每年十月份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费用减免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由接受减免资助的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金莎9001zz以诚为本学生费用减免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二级学院审核。
(二)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摸底调查、核实材料后,出具情况说明,并将所有资料,提交学工处资助中心复审。
(三)学工处复审。学工处资助中心复审学生申请资格,确定拟申请学生名单,向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
(四)学校审定。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学生费用减免资助名单、等级和额度,受助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五)规划财务处执行。根据确定的减免资助名单及减免金额,冲抵学生相应的应收费用。受助学生因退学和其他情况需要退费时,减免资助费用不计入学生已缴费用总额。
第四章 减免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应在减免资助申请批准后两周内将学生费用减免资助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五条学生享受费用减免资助后,原则上不允许再更换专业,若更换专业按减免资助审批时的额度执行,不再随专业调高或降低额度。
第十六条学生费用减免的调查、复核、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学生费用减免资助资格并责令限期补齐已减免的资助费用。情节恶劣者,还要视其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