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莎9001zz以诚为本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信息:

来源: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均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以及其它因素确定并下拨。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招毕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其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全院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和发放监督,确保国家各类奖、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由学工处负责,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议、推荐、公示、评审等工作,推荐成员包括老师代表、班主任或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评审小组成员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在2200-4400元范围内设立档次,具体标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额度予以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各类指标下达到各班级,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申请类别,同时填写并递交相关类别申请表。

  第十三条 由各班级民主评议,将签字后的各类推荐汇总名单(含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及相应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小组对各班级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如无异议,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其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均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及评审时间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下发要求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上学年度学校一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竞赛获得优异成绩者优先。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上学年度学校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获得者且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产生。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产生。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均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的学生。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其它奖学金(不含学校等级奖学金);原则上不再申请其它助学金,以扩大困难学生资助面。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学年获得学校等级奖学金、且又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待遇,学院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采取分次发放的形式,受奖励学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学院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分次发放的形式,受奖学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次发放的办法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资格或追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类奖学金及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奖学金及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受奖、助学生的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全面、及时掌握受奖、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及家庭经济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受奖励及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感恩教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并报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快速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