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莎9001zz以诚为本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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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年03月0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由学生资助中心(设在学工处)具体实施。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为主。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通过用工部门申报设置。

  1、用工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用工需求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用工计划,说明岗位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及用工基本要求,由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春季学期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1月份进行,秋季学期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7月份进行,假期用工在寒、暑假学生正式放假前15天左右申请。

  2、岗位设立要求:

  (1)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在工作时间上不能与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2)工作场所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六条 临时用工必须事先申报并明确工时,经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后,方可作为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部分工作强度大、环境差、任务重的岗位,用工单位可与学生资助中心共同研究确定岗位酬金。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申请,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通过各系推荐或配合用工单位采取公开招聘等形式优先安排特别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填写《金莎9001zz以诚为本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作为核算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可以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予以调整。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发放

  第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由学生工作处核定,主管院领导批准。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1、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酬金标准为6.0元/小时,月报酬最高不超过240元。

  2、临时岗位酬金标准6小时内按照8元/小时计算,每天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则按照60元/天计算,每人每月临时用工酬金不得超过800元。

  第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应及时、准确、高效。

  1、勤工助学酬金采取无货币化的方式发放。学生资助中心协助财务处办理学生的勤工助学酬金,并直接打入学生个人帐户。

  2、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用工单位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考勤考核表报学生资助中心。凡逾期未报的,酬金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3、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定酬金发放明细表,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协助财务处在每月10日前将酬金直接划入学生的个人帐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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